2019年6月4日星期二

信仰紅綠燈 — 雅各書 #4(2:1 ~26)

和修本

2:1    我的弟兄們,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,就不可按著外貌待人。
2:2    若有一個人戴著金戒指,穿著華麗的衣服,進入你們的會堂,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的衣服也進去,
2:3    而你們只看重那穿華麗衣服的人,說:「請坐在這裏」,又對那窮人說:「你站在那裏」,或「坐在我腳凳旁」
2:4    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,用惡意評斷人嗎?
2:5    我親愛的弟兄們,請聽,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,使他們在信心上富足,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?
2:6    你們卻羞辱貧窮的人。欺壓你們,拉你們到公堂去的,不就是這些富有的人嗎?
2:7    毀謗為你們求告時所奉的尊名的,不就是他們嗎?
2:8    經上記著:「要愛鄰 如己」,你們若切實守這至尊的律法,你們就做得很好。
2:9    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就是犯罪,是被律法定為犯法的。
2:10  因為凡遵守全部律法的,只違背了一條就是違犯了所有的律法。
2:11  原來那說「不可姦淫」的,也說「不可殺人」。你就是不姦淫,卻殺人,也是成為違犯律法的。
2:12  既然你們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,就要照這律法說話行事。
2:13  因為對那不憐憫人的,他們要受沒有憐憫的審判;憐憫勝過審判。

2:14  我的弟兄們,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,卻沒有行為,有甚麼益處呢?這信心能救他嗎?
2:15  若是弟兄或是姊妹沒有衣服穿,又缺少日用的飲食;
2:16  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:「平平安安地去吧!願你們穿得暖,吃得飽」,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要的,這有甚麼益處呢?
2:17  信心也是這樣,若沒有行為是死的。
2;18  但是有人會說:「你有信心,我有行為。」把你沒有行為的信心給我看,我就藉著我的行為把我的信心給你看。
2:19  你信神只有一位,你信得很好;連鬼魔也信,且怕得發抖。
2:20  你這虛浮的人哪,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沒有用的嗎?
2:21  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,豈不是因行為得稱義嗎?
2:22  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相輔並行,而且信心是因著行為才得以成全的。
2;23  這正應驗了經上所說:「亞伯拉罕信了神,這就算他為義」;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。
2:24  這樣看來,人稱義是因著行為,不是單因著信。
2:25  同樣,妓女喇合接待使者,又放他們從另一條路出去,不也是因行為稱義嗎?
2:26  所以,就如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,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。

Theme : 真正信心的考驗  — 實行彌賽亞的律法
不可偏私
2:1~7      真正的信心是與偏私不符的
2:8~13    偏私和無憐憫是有違彌賽亞的律法

要有憐憫
2:14~26   真正的信心是有行為表現的


《雅》的結構分析
本章分為 2 個段落:
1. 2:1~13 —  論及「不可按外貌待人」
2. 2:14~26 — 論及「信心與行為」


分段原因:
1. 2 個段落有相同的開始:“我的弟兄們,…(2:1)” + 我的弟兄們,…(2:14)
2. 2 個段落的結語都是近似的格言/警語 an aphorisim .
:“…那不憐憫人的,他們要受沒有憐憫的審判;憐憫勝過審判。(2:13)” + “…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,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。(2:26)
格言/警語 = 用很短的話帶出普遍性的道理;並加有少少的描述:通常是 +ve、積極、有提升人生命素質的才算是 ∴ “男人靠得住 豬乸都會上樹” X】


內容
分 2 部份:「按外貌待人」+ 「信心與行為」的關係

1. 「按外貌待人」:“…按著外貌待人(2:1)” + “…若按外貌待人…(2:9)
2. 「信心與行為」:亦出現重複多次。準確的說法應是:信心 + 行為是並行的 “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相輔並行,而且信心是因著行為才得以成全的。(2:22)”。而且,作者對比的是“有行為的信心” 和 “無行為的信心”;而不是把 “信心” 跟 “行為” 作對比。

“有行為的信心” ← 這是所要求的 vs “無行為的信心” = 是死的

2 部份的寫作格式亦相類似,都各分有 2 段。前段都是 4 節,後段再分為 2 小段:
1. 2:1~13
 2:1~4 (4 節)+ 2:5~13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 2:5~7 (主要以問句表達)+ 2:8~13(關乎律法)          
 1v “我的弟兄們,…”  + 5v “我親愛的弟兄們,…” 開始都一樣     
 
  2:1~4 (4 節)
  1v 用陳述句帶出主題
 
2. 2:14~26: 
 14v 用疑問句帶出主題
    2:14~174 節)+ 2:18~26
           2:18~20 + 2:21~26      

每部份的前段都是 4 節,結構是:
第 1 節帶出主題+ 第 2+3 節  例子)+ 第 4 節 (總結例子作說明)eg
1. 2:1~4
用陳述句帶出主題:“我的弟兄們,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,就不可按著外貌待人。
例子:“若有一個人戴著金戒指,穿著華麗的衣服,進入你們的會堂,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的衣服也進去,而你們只看重那穿華麗衣服的人,說:「請坐在這裏」,又對那窮人說:「你站在那裏」,或「坐在我腳凳旁」” 
總結:“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,用惡意評斷人嗎?


2. 2:14~17
用疑問句帶出主題:“ 我的弟兄們,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,卻沒有行為,有甚麼益處呢?這信心能救他嗎?
例子:“若是弟兄或是姊妹沒有衣服穿,又缺少日用的飲食;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:「平平安安地去吧!願你們穿得暖,吃得飽」,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要的,這有甚麼益處呢?
總結:  “信心也是這樣,若沒有行為是死的。

****

2 段內容有什麼關係?
reason #1
1. 2:1~4
第 1 部份的例子是有關 “有錢人” vs “窮人”
所形容的 “有錢人” — “戴著金戒指,穿著華麗的衣服”;“窮人” “穿著骯髒的衣服
 
2:14~17
第  2 部份補充所指的窮人是 “若是弟兄或是姊妹沒有衣服穿,又缺少日用的飲食;”,窮到 “沒有衣服穿” = 極度的窮 = 赤貧 ∴ 2 段相關

reason #2 
“不可按外貌待人” 是對什麼人講的呢?
我的弟兄們,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…(2:1)” → 指出既然信了,便會有相應的行麼 ∴ 跟第 2 部份所論及的「信心與行為」有關。


reason #3 
26v “.…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,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。” 中的 “” = fait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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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分析
1. 2:1~13
1v 帶出主題:雅各明顯說 “不可按外貌待人”。這普遍都會認同,而雅各說 “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” 更加不應該這樣。這裡雅各沒提原因。但下文有。

2~3v 以例子說明,他們中間真有人這樣做
2v 提到有 2 種可以憑外貌分別的人:
  “有錢人” — “戴著金戒指,穿著華麗的衣服” + “窮人” “穿著骯髒的衣服
3v 這 2 種人受到不同的對待:
  “有錢人” — “請坐在這裏+ “窮人” — “你站在那裏」,或「坐在我腳凳旁」”;還有用的語氣不同:“有錢人” — “+ “窮人” — 斥責

4v 小結:“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,用惡意評斷人嗎?” (新譯本:“這不是你們對人有歧視,成了心懷惡意的審判官麼?”) 
 習慣性的聯想,會認為這例子所牽涉的場景是一般的教會聚會的狀況,但如參看(新譯本)的翻譯,提醒可能不是教會內 “白鴿眼”,是法庭審訊。

在舊約都有提過 “以外貌待人”,都是連於審判:
eg 《申 1:16~17 “「當時,我吩咐你們的審判官說:『你們聽訟,無論是弟兄之間的訴訟,或與寄居者之間的訴訟,都要秉公判斷。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情面;無論大小,你們都要聽訟。不可因人而懼怕,因為審判是神的事。你們當中若有難斷的案件,可以呈到我這裏,讓我來聽訟。』”》 ∴ 摩西聽神吩咐:不可分貴賤

申 16:18~19 “「你要在耶和華-你神所賜的各城中,為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。他們要按公義的判斷審判百姓,不可屈枉正直,不可看人的情面,也不可接受賄賂,因為賄賂能使智慧人的眼睛變瞎,又能曲解義人的證詞”》∴ 《雅》的焦點、範圍是關乎在審判時要公道

12v 也提到 “審判” 要公義、不可偏私,優待有錢人

∴ 1~4v 帶出主題;5~13v 說明用這態度待人是不對的

2:5~13 分 2 段落: 2:5~7v + 2:8~13v 
    2:5~7v ,主要用問句的方式帶小以貌待人同不當之處
     2:8~13v,帶出律法的要求 → 這是不對的

5~7v
 5v “我親愛的弟兄們,請聽,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,使他們在信心上富足,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?”  用問句,焦點在:窮人;且聚焦在上帝如何待貧窮人。作者在此無作詳細解釋揀選的原因,是不是因為他們窮。但上帝對貧窮人的態度表達得好清楚:是會揀他們的。∵ related to 1v “我的弟兄們,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,就不可按著外貌待人。” 這是凡 “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” 的,便應當效發主耶穌基督。

6v  先用陳述句 “你們卻羞辱貧窮的人。”,再用問題 “欺壓你們,拉你們到公堂去的,不就是這些富有的人嗎?” 焦點在:有錢人。他們不是好人,什至他們不是基督徒 ∵ 
7v “毀謗為你們求告時所奉的尊名的,不就是他們嗎?” 他們會褻瀆你們信奉的尊名的。 ∴ 不對,不應這麼做

8~13v 舉另一理由:律法
8v ref (新譯本:“你們若照著聖經所說,「要愛人如己」這話,去完成這至尊的律法,你們就作對了”) or (和修本:“經上記著:「要愛鄰 如己」,你們若切實守這至尊的律法,你們就做得很好”)

至尊的律法” = (新漢語譯本 “國度的律法”)。前者描述律法的至尊程度,後者指這律法就是所有屬於神國度的子民所必須遵守的。兩者皆可,∵
1. “至尊” 一詞易理解的。 eg 耶穌被律法師質問,那條律法是最大的時,“耶穌回答:「第一是:『以色列啊,你要聽,主—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。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盡力愛主—你的神。』第二是:『要愛鄰如己。』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。」(可 12:29~31” 明顯這在誡命中居一個好最重要的位置。
2. 所有屬於神國度的子民所必須遵守的,也都對。 
∴ 兩個都可 ∵ 必須遵守。

vs 10v “因為凡遵守全部律法的,只違背了一條就是違犯了所有的律法。” 就不好了。你們便是犯法的,是被律法定為犯法的人。

10~11v 不是犯一條 = 犯眾條的問題。按上下文,犯一條是罪犯,犯眾條也是罪犯;而那些犯眾罪的一樣都是得罪上帝。∵ 神是所有律法的頒布者 ∴ 犯一條好,犯多條好,都是得罪上帝。

12v “既然你們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,就要照這律法說話行事。

13v “因為對那不憐憫人的,他們要受沒有憐憫的審判;憐憫勝過審判。” 如,主禱文 “免我們的債,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。 (太 6:12)” ;如果不用憐憫的心待人,到最後你一樣 “要受沒有憐憫的審判” ∵ 在昂首誇勝的時候,你也要受沒憐憫的審判 ∴ 憐憫 > 審判。

「不按外貌待人」這要求,不限於在作審判時,一般生活常態上也應如是。∵
1. 雖然以「外貌待人」是看不到的,但易得罪人,這是最基本的原因不應該做,每個人都應尊重。
2. 另,也不要曲解。聖經不是話,因此你使可不用注重自己外貌。假如你是世外高人,請住在深山。貧窮好少好少好污糟的,除非極度貧窮;否則,最低限度也得乾乾淨淨。就算是貧窮,也不要讓人厭惡!
3. 窮人大曬?好似上帝好側重窮人。
在審訊上,不是。《申》ch 1 不分貴賤;《利》審判,講公義。但聖經也曾記載耶穌回答財主如何得永生的問題時,耶穌說  “財主進天國是難的。24我再告訴你們,駱駝穿過針眼比財主進神的國還容易呢!」(太 19:24)” 看似聖經針對的是有錢人。X ,不是針對有錢人,而是那些 倚靠錢財的人。但實際上,在需要上帝幫助的角度上,窮人比較親近上帝。有錢人,有很多其他的倚靠,而少倚靠上帝罷了。 ∴ 不是上帝專幫窮人,不幫有 $ 人。

講者講述一次他自己的經歷:到北美一華人大教會講道。早到了,未有人;坐在那大教會中,顯得很渺小。打開程序單,全是有名有姓、又或名人之後…。但自己什麼也不是,講者低頭祈禱:神,我什麼也沒有,不是博士、不是名人、亦不是名人之後…我真是什麼都無,我只有你!。之後,便上台講道。— 當什麼都沒有時,更能呼喚 “我只有上帝你!”

不倚靠 $$,依靠上帝,更值得尊重!


詩歌:“我們愛因為神先愛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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