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修本:
23v 但這「信」還未來以前,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像被圈住,直到那將來的「信」顯明出來。
24v 這樣,律法是我個的啟蒙教師。
25v 但這「信」既然來到,我們從此就不在啟蒙教師的手下了。
26v 其實,你個藉著信,在基督耶穌過都成為 神的兒女。
27v 你們凡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披戴基督了:
28v 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、不再分為奴的自主的,不再分男的女的,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。
29v 既然你們屬於基督,你們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,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。
4:1 我說,雖然那承受產業的是整個產業的主人,但在未成年的時候卻與奴隸毫無分別,
2v 仍是在監護人和管家的手下,直等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。
3v 我們也一樣,在未成年的時候,被世上粗淺的學說所奴役,也是如此。
4v 等到時候成熟, 神就差遣他的兒子,為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之措下,
5v 為要把律法之下的人贖出來,使我們獲得兒子的名分。
6v 因為你們是兒子, 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我們的心,呼叫:「阿爸,父!」
7v 可見,你不再是奴隸,而是兒子,既然是兒子,就靠著 神也成為後嗣了。
8v 個從前不認識 神的時候,你們是給那些本來不是 神的神明作奴隸;
9v 現在你們既然認識 神,更可說是被 神所認識的,怎麼還要轉回那懦弱無用的粗淺學說,情願再給它們作奴隸呢?
10v 你們竟又謹守日子、月份、節期、年份,
11v 我為你們擔心,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工夫了。
在上一段落,保羅從客觀分析的角度,以類似教師的方式去講解、教導 plan A, plan B。今回,就提出 plan A, plan B 跟我們的實際關係了。
23~25v
以前是被「看守」的;「看守」=「囚禁」= 「圈在律法下」
幾時可以解除?“直到那將來的「信」顯明出來”《和合本“將來的真道”= 原文的 “信”》
24v 是一個比方:“律法是我個的啟蒙教師”《和合本 = 訓蒙師傅》
“啟蒙教師”這翻譯,讓律法給人積極、正面的感覺。但按上下文,卻沒有這意思;有的是消極的功能 ∴這翻譯不大合宜。
ps. 當時的羅馬社會,那些照顧小孩的奴隸;責任是要保證少主的安全、同時亦要監管少主的行為。
∴這比方的意思是:當 “這「信」還未來以前 ”(ie 在未顯明之前),就如被奴隸看管一樣。
那要到幾時才不再被看管呢?
25v “這「信」既然來到,我們從此就不在啟蒙教師的手下了”
Why? ∵ 已經長大成人囉!再不是小朋友了!∴ 就再不用受“奴隸”/“律法”所看管了。為何不再是小朋友呢?《和合本 “所以”,原文是“因為”》
26~29v (解釋上文 23~25v)
∵ 是“神的兒女”,是 神長大成人的兒女。 Why?
27v “你們凡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披戴基督了” ,“披戴” 就如羊披了狼皮一樣,從外表看到的不是羊,而是狼。那未,披戴後,見到的就是基督。人稱信後,就跟耶穌基督聯合 → 耶穌基督是 神的仔,人因信的緣故,歸入耶穌基督 → 成為上帝的兒子。既然是仔 ∴ 當然不用受律法所限。
28v 所列的雖有 6種人,但並無分別。這6種,可分為 3 類:
1. 種族的差異 eg “猶太人或希臘人”
2. 社會地位的差異 eg “為奴的自主的”
3. 性別的差異 eg “男的女的”
這 3類中,希臘人、為奴的、女的 在當時,都是在下把的位置;但都因“信”歸入了耶穌基督 “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”。換言之,不論種族、地位、性別,卻都能“為一”
29v 接上文,上帝承諾亞伯拉罕的,是包括亞伯拉罕 + 亞伯拉罕的後裔。
∴ 由耶穌基督 → 因著信與上帝聯成為一 → 成為上帝的子孫 + 亦同時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
上帝既答應給後裔 (我們是後裔)∴ 我們便有繼承產業的份
** 重點:在耶穌基督未來之時代,是被律法所規管;但到耶穌基督來了之後,人因信與耶穌基督聯合成為一體,長大成兒子,不再受律法規管。
由於,與上帝聯合,也是亞伯拉罕的後裔,將來便可承受產業。
4:1~11 多舉一例,但此處重點是“承受產業”
4:1~7 本段有首尾呼應的結構: “承受產業”(1v)原文= “後嗣”(7v)
後裔 ≠ 後嗣
後裔 = 後人,但不一定是後嗣 / 繼承權 eg 私生子
後嗣 = 產業承繼人
信主的人,不只是後裔,還是後嗣
4:1~2 比方
“我說” = I meant,我的意思是
幾時是孩童 = 幾時受律法管轄 “仍是在監護人和管家的手下 (2a)”《和合本 此處的師傅 ≠ 上文的蒙訓師傅 ,而是 =監護人和管家 》。雖然是有承受產業的份,但仍仍在被監管,直到“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(2b)”。之後,就不受監護人 / 管家的監管了 ∵ 那時,你己為合法、不妥監管的承受產業的人了。
3~7v 比方的解釋
3~5 孩童的時候(這是象徵的說法,指我們被世俗的學說所奴役、被律法所支配的時候 ∵ 既要遵守律法,也要接受因違反律法而得的懲罰)受管於世俗小學 (ie 初階的、粗淺的道理)到“預定的時候”(ie 4v “時候成熟”)。
目的:救我們脫離律法 (“為要把律法之下的人贖出來(5v)”)使信徒獲得兒子名份之餘,
6~7 還:“差他兒子的靈進入我們的心(6v)”→ ie 肯定我們是兒子(且是嗣子)的身份 ∴ 從此不再受監護人 / 管家的監管
8~11v 應用
8~9 指出,並質問加拉太人從前和現在的分別 — 無理由嘛!為何倒退去守律法呢?
10v 顯示加拉太人開始跟猶太人守他們歷法的規矩
日子 → eg 安息日
月份 → eg 月朔 (ie 初一)
節期 → eg 《利 ch 23》
年份 → eg NY (1 Jul),正月過節
但保羅意思是,這些都是雞毛蒜皮、無意思的律法。
11v 保羅擔心以前是“枉費工夫”白做了!
ie 若加拉太人以遵守教條為稱義的方法,他們將得不到因信才能獲得的義;以至保羅在他們身上所作的都是白費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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