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I】— 從加拉太信徒的經驗出發
1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,耶穌基督釘十字架,已經活現在你們眼前,誰又迷惑了你們呢?
2 這是我惟一要問你們的:你們領受聖靈,是因律法的行為或是因聽信福音呢?
3 你們既然以聖靈開始,如今竟要以肉身終結嗎?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?
4 你們受這麼多的苦都是徒然的嗎?如果是徒然的,
5 那麼,神賜給你們聖靈,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,是因律法的行為或是因聽信福音呢?
6 正如亞伯拉罕「信了 神,這就算他為義」。
【II】— 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
稱義的原則
7 所以,你們知道:有信心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。
8 聖經既然預先看見 神要使外邦人因信稱義,預先傳福音給亞伯拉罕,說:「萬國都必因你得福。」
9 可見,那有信心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
律法的運作及原則
10 凡出於律法的行為都是受詛咒,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,都是受詛咒的。」
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,這是明顯的,因為經上說: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。
12 律法並不出於信,而是說“「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得生。」
13 既然基督為我們成了詛咒,就把我個從律法的詛咒中贖出來。因為經上記著,「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受詛咒的。」
14 這是要使亞伯拉罕的福,因著基督耶穌臨到外邦人,使我們能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。
【III】— 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
15 弟兄們,我照著人的觀點說,人的遺囑一經確定,沒有人能廢棄或加增。
16 那些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,並不是說「和眾後裔」,指許多人,而是說「和你那個後裔」,指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
17 我是這麼說, 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使應許失效。
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是出於律法,就不再是出於應許;但 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。
19 這樣說來,為什麼要有律法呢?律法是為過犯的緣故而加上去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才結束,是藉著天使經中保之手而設立的。
20 但中保本不是為單方設立的: 神卻是一位。
21 這樣,律法是與 神的應許對立嗎?絕對不是!如果律法的頒佈能使人得生命,義就誠然出於律法了。
22 但聖經把萬物都圈在罪裡,為要使因信耶穌基督而來的應許歸給信的人。
之前的兩章是比較個人自傳式的表達,由 Ch 3 開始,便會進入聖經、神學驗證。
3:1~22 共可分為 3 段
【I】3:1~6 — 從加拉太信徒的經驗出發
【II】3:7~14 — 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
【III】3:15~22 — 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
這 3 個段落都是從 3 個角度導向的
1. 領受聖靈
2. 亞伯拉罕的經歷
3. 上帝的應許
【I】3:1~6 — 從加拉太信徒的經驗出發
重點:憑信心領受的信已足夠、已完全
{10.25 補充:1~5v 疑問句
6v 陳述句
A 1v 責備 “無知的加拉太人哪…”
B 2v 質問 “這是我惟一要問你們的…”
A 3~4v 責備 “… 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?… 你們受這麼多的苦都是徒然的嗎?…”
B 5v 質問 “… 是因律法的行為或是因聽信福音呢?”}
1v “無知的加拉太人哪”→ 指的是加拉太信徒的屬靈無知。為何還能被人迷惑呢?
2~5v 保羅以連續的提問方式(= 修辭問句 rhetorical question),不是為要求回答,只作加強語氣及效果之用。)
3v “你們既然以聖靈開始”既然一開始都只是靠聽福音、信心入門,為何現在又要靠行律法去成全呢?(他們有這迷惑,是因為當時有猶太人告訴他們,他們所信的救恩是不完整的;就如學校收學生,基本上成續好、操行好就收;但如個學生無相關科目你成績,最多只能給予 conditional offer。預先取錄這學生,但這學生也得先修畢所缺的先修課、合格了,學校才能正式錄取這學生。)但救恩不同,沒有 conditional offer、不是2步曲的 offer /機制/要求。
4v 試想下如果“你們受這麼多的苦都是徒然的嗎?”,“受苦”= “經歷”(原文),是中性的。信徒經歷了什麼?= 領受聖靈、及聖靈大能的經驗,是正面的。這難道是無意義的嗎?“如果是徒然的 (4b)”
5v “那麼”保羅一直問的都是大家都知正確答案的問題,他只是進一步的推進至想要講的內容 → 你們現在的經歷:“神賜給你們聖靈,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”祂如今這樣做,“是因律法的行為或是因聽信福音呢?”
{10.25 補充:根據質問,5v 的答案是 ∵ “信”∴ 是接受、承受、領受聖靈 → 你們因著信領受聖靈,就“正如亞伯拉罕「信了 神,這就算他為義」。(6v)”}
6v “正如”連接上下相似的地方 ie 保羅引用亞伯拉罕的經歷,把它與加拉太人的經歷作比較 — 指出他們兩的共同之處乃是:大家都是因著信而得蒙福。∴ 憑信就足夠稱義,蒙福的原因都是因著信。
{10.25 補充:引經歷受聖靈是因著信,跟亞伯拉罕一樣;且同時引出律法作比較}
** 延伸:
1. 認同自己憑信得救不難,但如何到判斷他人是否得救時又如何?假如那人有不誠實、講粗口…就可能會直接跳到結論,說他不能得救。又或會因對方跟我們有不同之處,而不稱他為弟兄姊妹呢?
2. 又或,都有人上完洗禮班、問完信德後,會問:「這些我都上完了,是否已經得救?」我們要認清:得救是關乎信心,不是因為這些的課程、活動。
∴ 保羅強調加拉太信徒先前所聽的道,已經是完整的;且憑信心所接受的當刻亦已得救。使加拉太教會完全擺脫那些以律法為得救條件的影響。
【II】3:7~14 — 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;道出稱義 vs 律法是兩個不同的運作原則、系統。{10.25 補充:把兩者作比較}
7~11 因信稱義
10~12 不是行律法
13~14 以基督救恩作拯救 = 如何由受咒詛 → 得救、得福
{10.25 補充:7~9v ,以“信”為本 — 本著信過活的人,能以信的路線為人生標;是亞伯拉罕子孫、可稱義、得祝福;這不限猶太人,所以也包括外邦人}
7v 為何提到亞伯拉罕的子孫呢?這是因為保羅的對手,他們所令加拉太人迷惑的說話都是有聖經根據的 — 他們提出行割禮是上帝跟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 《創 17:10~14(和修本:這就是我與你,以及你的後裔所立的約,是你們所當遵守的,你們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…不妥割禮的男子都必從民中剪除,因他違背了我的約。 )》∴ 保羅作出澄清,割禮要求是對亞伯拉罕的子孫而言;而亞伯拉罕的稱義,乃是出於他信 神《創 15:6(保修本:亞伯蘭信耶和華,耶和華就以此算他為義)》,不是因行割禮。所以,“有信心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(7b)” ie 以信為本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。
8v “聖經既然預先看見” 一 早已包含在上帝及亞伯拉罕的應許“萬國都必因你得福。」”中
“萬國”— 包括外邦人
“因而”— 因藉信心
“得福”— 稱義
9v “可見,那有信心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”
**小結:7~9v 講出稱義的原則,不論亞伯拉罕、還是外邦人,都只因著信。只要有同一的信心、凡以信為本的人 → 便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→ 便一同得福 → 便稱為義
{10.25 補充:10~12v 以“行律法”為本 — 遵的守或本著遵守律法過活的人,一定受詛咒 ∵律法的要求是:「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,都是受詛咒的。」“持守” = 常常、經常;“一切”。要求之高是人無可避免地一定會被詛咒的。再藉由律法書、先知書的經文,陳述這論點:
猶太人,生為猶太人是必需要接受守律法的要求;但外邦人則不同:在無上帝頒下成文的律法標準去守的情況下,只能憑自己的良心、良知去判斷、去規範、去跟從。但結局都是無一幸免,都會犯罪、都會被詛咒。那未,Who can help?}
10~12 解釋律法運作原則
10v “詛咒”— 是一個狀態;一個人得不到上帝賜福的狀態 ∵“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,都是受詛咒的。」”
11v “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,這是明顯的,”∵“因為經上說: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。”引用舊約,稱義 vs 律法是兩個不同的運作原則來的
12a “律法並不出於信”這句話也根本就不是出自新約,而是舊約的哈巴谷書《哈 2:4 (和修本:看哪,惡人自高自大,心不正直;惟義人必因他的信得生)》
12b “「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得生。」”出於舊約 《利 18:4(和修本: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典章;遵行的人就必因此得生。我是耶和華。)》
“得生”、“活著”→ 這是保羅所關心信徒的 = 如何稱義
哈巴谷書:重申得救的運作原則是∵信;然而,律法的運作原則所靠的則不是信;是靠行、“行”。
eg 有病去看醫生,有醫療咭跟無醫療咭的付款系統是不一樣的。前者,無論是心臟病、傷風感冒,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醫療費用都會一樣;明顯跟後者的付款運作方式有很大分別。皆因兩者為不個的系統,自然運作原則就會不同。
“因信稱義”— 靠的是“信”,不是律法的“行”。徒行們稱義與否,不受行律法與否而影響。
這是如何脫離律法的管轄呢?
{10.25 補充:耶穌基督代贖我們的罪 → 所以,才能「因信稱義」。在這牽涉到以色人+上帝之間的兩個約;}
{10.25 補充:耶穌基督代贖我們的罪 → 所以,才能「因信稱義」。在這牽涉到以色人+上帝之間的兩個約;}
13v 回應 10v “受詛咒”的出路 = 因耶穌基督代替我們受詛,使我們脫離詛咒 《13b “因為經上記著,「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受詛咒的。」”》(掛在木頭上 = 釘十字架)。代外邦人受詛咒的具體方法,就是為我個掛在木頭上。
∴ 他日返天家時,不要驚訝見到生前不滿意的人。
or 亦不用因自己的不足、未能盡善盡美,長久自責;反之,真正悔改 ∵耶穌已經被詛咒,使我們得以脫離律法。
14v 目的是:好叫亞伯拉罕的福,也可以臨到外邦人,使外邦人也因此可以“因信稱義”、因信可得著所應許的聖靈。
∴ 更應把握現在還在地上時,好好的預習一下如何與一同蒙福的弟兄姊妹相處
{10.25 補充:保羅比較“信”、“律法”牽涉的 2個約}
【III】3:15~22 — 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;那麼律法在救恩中的角色是什麼呢?
保羅不講復活 ,講應許。
15~18 「神所立的約」vs 「人所立的約」比較
15v “常話”= common sense
“文約”= 遺囑;人的遺囑一旦生效 (ie 當事人已死 → 強調無得改),就不能廢棄、加減;那何況是上帝一早立定的約呢?
{10.25 補充:首先立約的原則是:所立的約一經生效,就不能廢除。故就以人間的例子 — “遺囑”加以闡明。道出生效了,就不能改。那末,何時生效?當立遺囑的人死了的時候。當他一死,他自己既不能改、其他人也不可改 ie 必需按規定而行
這是保羅要表達的重點,而不是立遺囑的人死了沒有。∴就如永生的上帝所立的約一樣,一經定立,就沒得改。既因上帝與亞伯拉罕的約是先立的,那未按立約的原則、精神“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使應許失效。”(加 3:17)
後來的約是西乃的約,與律法有關。
先前的約,是跟亞伯拉罕立的,有二 (創 ch 15,創 ch 17)
按經文 “那些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”ie 指應許跟亞伯拉罕 + 他的子孫 ie 創 ch 17 所提的約
《創 17:2 (和修本:我要與你立約,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…)》
《創 17:7 (和修本:我要與你,以及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,成為永遠的約,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 神。)》
此約內容:《創17:8 (和修本:我要把他你刊物寄居的地,就是迦南全地,賜給你和你的後裔永遠為業;我也必作他們的 神。)》}
16v 保羅將“和你那個後裔”(= 耶穌基督)與亞伯拉罕並列一起,是想表達出應許是早於律法
{10.25 補充:解釋這裡所提的“子孫”,並不是“眾多”,只是“一個”。那一位?→ 耶穌基督 ie 指的是先前的約,涉及應許的。是亞伯拉罕 +上帝。講及“律法”= 西乃的約,是後來的 ∴後來的,不能改變、改動先前的。}
17v 律法非應許。是對應“神預先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”,上帝的應許是先於律法。
18v 保羅講可以承受產業的原因 :“因為承受產業若是出於律法,就不再是出於應許”= 廢棄信心所立的約;既知應許是早過律法,律法人都不能改,何況上帝? ∴ 應許不能改。
延伸亞伯拉罕、耶穌基督與應許的關係,可見當中所提的後裔、不是血肉的後裔,而是屬靈的後裔 ∴外邦人都能因信稱義,此應許才能實現。
19~20 律法的角色
∴ 他日返天家時,不要驚訝見到生前不滿意的人。
or 亦不用因自己的不足、未能盡善盡美,長久自責;反之,真正悔改 ∵耶穌已經被詛咒,使我們得以脫離律法。
14v 目的是:好叫亞伯拉罕的福,也可以臨到外邦人,使外邦人也因此可以“因信稱義”、因信可得著所應許的聖靈。
∴ 更應把握現在還在地上時,好好的預習一下如何與一同蒙福的弟兄姊妹相處
{10.25 補充:保羅比較“信”、“律法”牽涉的 2個約}
【III】3:15~22 — 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;那麼律法在救恩中的角色是什麼呢?
保羅不講復活 ,講應許。
15~18 「神所立的約」vs 「人所立的約」比較
15v “常話”= common sense
“文約”= 遺囑;人的遺囑一旦生效 (ie 當事人已死 → 強調無得改),就不能廢棄、加減;那何況是上帝一早立定的約呢?
{10.25 補充:首先立約的原則是:所立的約一經生效,就不能廢除。故就以人間的例子 — “遺囑”加以闡明。道出生效了,就不能改。那末,何時生效?當立遺囑的人死了的時候。當他一死,他自己既不能改、其他人也不可改 ie 必需按規定而行
這是保羅要表達的重點,而不是立遺囑的人死了沒有。∴就如永生的上帝所立的約一樣,一經定立,就沒得改。既因上帝與亞伯拉罕的約是先立的,那未按立約的原則、精神“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使應許失效。”(加 3:17)
後來的約是西乃的約,與律法有關。
先前的約,是跟亞伯拉罕立的,有二 (創 ch 15,創 ch 17)
按經文 “那些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”ie 指應許跟亞伯拉罕 + 他的子孫 ie 創 ch 17 所提的約
《創 17:2 (和修本:我要與你立約,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…)》
《創 17:7 (和修本:我要與你,以及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,成為永遠的約,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 神。)》
此約內容:《創17:8 (和修本:我要把他你刊物寄居的地,就是迦南全地,賜給你和你的後裔永遠為業;我也必作他們的 神。)》}
16v 保羅將“和你那個後裔”(= 耶穌基督)與亞伯拉罕並列一起,是想表達出應許是早於律法
{10.25 補充:解釋這裡所提的“子孫”,並不是“眾多”,只是“一個”。那一位?→ 耶穌基督 ie 指的是先前的約,涉及應許的。是亞伯拉罕 +上帝。講及“律法”= 西乃的約,是後來的 ∴後來的,不能改變、改動先前的。}
17v 律法非應許。是對應“神預先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”,上帝的應許是先於律法。
18v 保羅講可以承受產業的原因 :“因為承受產業若是出於律法,就不再是出於應許”= 廢棄信心所立的約;既知應許是早過律法,律法人都不能改,何況上帝? ∴ 應許不能改。
延伸亞伯拉罕、耶穌基督與應許的關係,可見當中所提的後裔、不是血肉的後裔,而是屬靈的後裔 ∴外邦人都能因信稱義,此應許才能實現。
19~20 律法的角色
∵ 律法是為過犯的緣故而加上去的。在有律法之前,罪都不能定為過犯。律法是有時間限制的,一旦蒙應許的子孫來到,律法就完結。且律法要有中保(ie 簡接、次一等)eg 天使、摩西 vs 應許 (是直接的,由上帝 → 亞伯拉罕)
補充:舊約律法的設立,是因當以色列人出埃及時,他們久處偶像崇拜的文化下,又剛脫離為奴的日子,不知如何行;神藉摩西頒佈律法,讓他們生活有準則可依循,活出神選民的生活方式。
{10.25 補充:那又為何要有第二個後立的約呢?保羅:「律法是為過犯的緣故而加上去的」律法的出現,是為過犯添上。eg 有人到收到電話,對方稱之前填問卷…抽獎,請事主到領…,事主到場後被“落閘放狗”要交出 credit card、mobile …被迫簽咭買 plan後才得釋放。如果沒有相應的律法出現,便不能把“罪行”定為“有罪”,顯明是可以有被控告、懲罰。
另外,律法亦有時限性的:19b “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才結束”;到限期時,功能就終止。
律法頒佈的方式:“是藉著天使經中保之手而設立的(19b)”ie 是轉接的,先藉1. 天使,再經 2. 中保
20v “但中保本不是為單方設立的”,中保(= 中間人)ie 要在 2 重轉接下才到人處。但上帝跟亞伯拉罕的應許呢?上直接的。那末,哪個高低、哪個優越,哪個次等?優勝劣敗,高下立見。}
21~22
既然律法有限制、次一等 ∴ 律法 ≠ 應許,亦無抵觸 ∵ 由始至終,律法都無令人得生的功能,自然跟上帝應許人能“因信稱義”、“得生”無沖突啦!
律法從來都不是為人得生的設定 ∴ 不關乎人能不能守到律法,且救恩亦不是 plan B。不是因人不能守律法而有的
{10.25 補充:最後,保羅問:“律法是與 神的應許對立嗎?(21v)”answer:當然不是!如果上帝所頒的律法是可以藉此稱義,就是 2 ways,有矛盾、互打對檯。∴ “絕對不是!(21v)”因為律法的功用查是為了讓人稱義,回是圈出罪來 ∴種義只有“信”一樣}
補充:舊約律法的設立,是因當以色列人出埃及時,他們久處偶像崇拜的文化下,又剛脫離為奴的日子,不知如何行;神藉摩西頒佈律法,讓他們生活有準則可依循,活出神選民的生活方式。
{10.25 補充:那又為何要有第二個後立的約呢?保羅:「律法是為過犯的緣故而加上去的」律法的出現,是為過犯添上。eg 有人到收到電話,對方稱之前填問卷…抽獎,請事主到領…,事主到場後被“落閘放狗”要交出 credit card、mobile …被迫簽咭買 plan後才得釋放。如果沒有相應的律法出現,便不能把“罪行”定為“有罪”,顯明是可以有被控告、懲罰。
另外,律法亦有時限性的:19b “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才結束”;到限期時,功能就終止。
律法頒佈的方式:“是藉著天使經中保之手而設立的(19b)”ie 是轉接的,先藉1. 天使,再經 2. 中保
20v “但中保本不是為單方設立的”,中保(= 中間人)ie 要在 2 重轉接下才到人處。但上帝跟亞伯拉罕的應許呢?上直接的。那末,哪個高低、哪個優越,哪個次等?優勝劣敗,高下立見。}
21~22
既然律法有限制、次一等 ∴ 律法 ≠ 應許,亦無抵觸 ∵ 由始至終,律法都無令人得生的功能,自然跟上帝應許人能“因信稱義”、“得生”無沖突啦!
律法從來都不是為人得生的設定 ∴ 不關乎人能不能守到律法,且救恩亦不是 plan B。不是因人不能守律法而有的
22v 律法只是有輔助應許的功效 “聖經把萬物都圈在罪裡,為要使因信耶穌基督而來的應許歸給信的人” 律法推動為恩憑信稱義的應許 → 讓人知我是不能因行人律法而得救的
ps. 應許先於律法,律法是輔助
eg 這關係就如求學 vs 考試一樣
考試是有輔助學生求學的功用,能鞏固學習,但並非終極目標。
什麼是終極目標?什麼是輔助?
當靠予人得生的福音時,令律法不是為得生而設 ∴不能只行律法
反而,返回憑信稱義、經驗聖靈的工作、聖靈在我們裡面的更新;憑信已足夠、已完整,不用加其他。
稱義優先於律法,稱義是在上帝處,目的是要人返回上帝的恩典中。
ps. 應許先於律法,律法是輔助
eg 這關係就如求學 vs 考試一樣
考試是有輔助學生求學的功用,能鞏固學習,但並非終極目標。
什麼是終極目標?什麼是輔助?
當靠予人得生的福音時,令律法不是為得生而設 ∴不能只行律法
反而,返回憑信稱義、經驗聖靈的工作、聖靈在我們裡面的更新;憑信已足夠、已完整,不用加其他。
稱義優先於律法,稱義是在上帝處,目的是要人返回上帝的恩典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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