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0月28日星期六

信仰紅綠燈 — 加拉太書 #5 3:23~4:11 (以加拉太人的經歷及聖經來辯證福音要義【二】)

和修本:

23v  但這「信還未來以前,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像被圈住,直到那將來的「信顯明出來。
 24v  這樣,律法是我個的啟蒙教師。
 25v  但這「信既然來到,我們從此就不在啟蒙教師的手下了。
26v  其實,你個藉著信,在基督耶穌過都成為 神的兒女。
 27v  你們凡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披戴基督了:
 28v  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、不再分為奴的自主的,不再分男的女的,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。
 29v  既然你們屬於基督,你們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,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。

4:1  我說,雖然那承受產業的是整個產業的主人,但在未成年的時候卻與奴隸毫無分別,
 2v  仍是在監護人和管家的手下,直等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。
3v  我們也一樣,在未成年的時候,被世上粗淺的學說所奴役,也是如此。
 4v 等到時候成熟, 神就差遣他的兒子,為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之措下
 5v  為要把律法之下的人贖出來,使我們獲得兒子的名分。
 6v  因為你們是兒子, 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我們的心,呼叫:「阿爸,父!
 7v  可見,你不再是奴隸,而是兒子,既然是兒子,就靠著 神也成為後嗣了。

8v  個從前不認識 神的時候,你們是給那些本來不是 神的神明作奴隸;
 9v  現在你們既然認識 神,更可說是被 神所認識的,怎麼還要轉回那懦弱無用的粗淺學說,情願再給它們作奴隸呢?
 10v 你們竟又謹守日子、月份、節期、年份,
 11v 我為你們擔心,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工夫了。


在上一段落,保羅從客觀分析的角度,以類似教師的方式去講解、教導 plan A, plan B。今回,就提出 plan A, plan B 跟我們的實際關係了。

23~25v
以前是被「看守」的;「看守」=「囚禁」= 「圈在律法下」
幾時可以解除?“直到那將來的「信顯明出來”《和合本“將來的真道”= 原文的 “信”》

24v 是一個比方:“律法是我個的啟蒙教師”《和合本 = 訓蒙師傅》
啟蒙教師”這翻譯,讓律法給人積極、正面的感覺。但按上下文,卻沒有這意思;有的是消極的功能 ∴這翻譯不大合宜。
ps. 當時的羅馬社會,那些照顧小孩的奴隸;責任是要保證少主的安全、同時亦要監管少主的行為。
∴這比方的意思是:當 “這「信還未來以前 ”(ie 在未顯明之前),就如被奴隸看管一樣。
那要到幾時才不再被看管呢?

25v “這「信既然來到,我們從此就不在啟蒙教師的手下了
Why? ∵ 已經長大成人囉!再不是小朋友了!∴ 就再不用受“奴隸”/“律法”所看管了。為何不再是小朋友呢?《和合本 “所以”,原文是“因為”》

26~29v (解釋上文 23~25v)
∵ 是“神的兒女”,是 神長大成人的兒女。 Why?

27v “你們凡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披戴基督了” ,“披戴” 就如羊披了狼皮一樣,從外表看到的不是羊,而是狼。那未,披戴後,見到的就是基督。人稱信後,就跟耶穌基督聯合 → 耶穌基督是 神的仔,人因信的緣故,歸入耶穌基督 → 成為上帝的兒子。既然是仔 ∴ 當然不用受律法所限。

28v 所列的雖有 6種人,但並無分別。這6種,可分為 3 類:
 1. 種族的差異 eg “猶太人或希臘人
 2. 社會地位的差異 eg “為奴的自主的
 3. 性別的差異 eg “男的女的
 這 3類中,希臘人為奴的女的 在當時,都是在下把的位置;但都因“信”歸入了耶穌基督 “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”。換言之,不論種族、地位、性別,卻都能“為一”

29v 接上文,上帝承諾亞伯拉罕的,是包括亞伯拉罕 + 亞伯拉罕的後裔。
∴ 由耶穌基督 → 因著信與上帝聯成為一 → 成為上帝的子孫 + 亦同時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
上帝既答應給後裔 (我們是後裔)∴ 我們便有繼承產業的份

** 重點:在耶穌基督未來之時代,是被律法所規管;但到耶穌基督來了之後,人因信與耶穌基督聯合成為一體,長大成兒子,不再受律法規管。
由於,與上帝聯合,也是亞伯拉罕的後裔,將來便可承受產業。

4:1~11 多舉一例,但此處重點是“承受產業”
 4:1~7 本段有首尾呼應的結構: “承受產業”(1v)原文= “後嗣”(7v)
  後裔 ≠ 後嗣
  後裔 = 後人,但不一定是後嗣 / 繼承權 eg 私生子
  後嗣 = 產業承繼人
  信主的人,不只是後裔,還是後嗣

 4:1~2 比方
  “我說” = I meant,我的意思是
  幾時是孩童 = 幾時受律法管轄 “仍是在監護人和管家的手下 (2a)”《和合本 此處的師傅 ≠ 上文的蒙訓師傅 ,而是 =監護人和管家 》。雖然是有承受產業的份,但仍仍在被監管,直到“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(2b)”。之後,就不受監護人 / 管家的監管了 ∵ 那時,你己為合法、不妥監管的承受產業的人了。

3~7v 比方的解釋
 3~5 孩童的時候(這是象徵的說法,指我們被世俗的學說所奴役、被律法所支配的時候 ∵ 既要遵守律法,也要接受因違反律法而得的懲罰)受管於世俗小學 (ie 初階的、粗淺的道理)到“預定的時候”(ie 4v “時候成熟”)。
目的:救我們脫離律法 (“為要把律法之下的人贖出來(5v)”)使信徒獲得兒子名份之餘,
 6~7 還:“差他兒子的靈進入我們的心(6v)”→ ie 肯定我們是兒子(且是嗣子)的身份 ∴ 從此不再受監護人 / 管家的監管

8~11v 應用
 8~9 指出,並質問加拉太人從前和現在的分別 — 無理由嘛!為何倒退去守律法呢?
 10v 顯示加拉太人開始跟猶太人守他們歷法的規矩
  日子 → eg 安息日
  月份 → eg 月朔 (ie 初一)
  節期 → eg 《利 ch 23》
  年份 → eg NY (1 Jul),正月過節
 但保羅意思是,這些都是雞毛蒜皮、無意思的律法。

 11v 保羅擔心以前是“枉費工夫”白做了!
  ie 若加拉太人以遵守教條為稱義的方法,他們將得不到因信才能獲得的義;以至保羅在他們身上所作的都是白費了!

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

信仰紅綠燈 — 加拉太書 #4 3:1~22 (以加拉太人的經歷及聖經來辯證福音要義【一】)

加 3:1~22 和修本

【I】 從加拉太信徒的經驗出發
1  無知的加拉太人哪,耶穌基督釘十字架,已經活現在你們眼前,誰又迷惑了你們呢?
2  這是我惟一要問你們的:你們領受聖靈,是因律法的行為或是因聽信福音呢?
3  你們既然以聖靈開始,如今竟要以肉身終結嗎?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?
4  你們受這麼多的苦都是徒然的嗎?如果是徒然的,
5  那麼,神賜給你們聖靈,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,是因律法的行為或是因聽信福音呢?

6  正如亞伯拉罕「信了 神,這就算他為義」。

【II】— 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
稱義的原則
7  所以,你們知道:有信心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。

8  聖經既然預先看見 神要使外邦人因信稱義,預先傳福音亞伯拉罕,說:「萬國都必因你得福。」
9  可見,那有信心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

律法的運作及原則
10  凡出於律法的行為都是受詛咒,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,都是受詛咒的。」
11  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 神面前稱義,這是明顯,因為經上說: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。
12  律法並不出於信,而是說“「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得生。」

13  既然基督為我們成了詛咒,就把我個從律法的詛咒中贖出來。因為經上記著,「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受詛咒的。」
14  這是要使亞伯拉罕的福,因著基督耶穌臨到外邦人,使我們能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。

【III】— 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
15  弟兄們,我照著人的觀點說,人的遺囑一經確定,沒有人能廢棄或加增。
16  那些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,並不是說「和眾後裔」,指許多人,而是說「和你那個後裔」,指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
17  我是這麼說, 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使應許失效。
18  因為承受產業若是出於律法,就不再是出於應許;但 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。

19  這樣說來,為什麼要有律法呢?律法是為過犯的緣故而加上去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才結束,是藉著天使經中保之手而設立的。
20  但中保本不是為單方設立的: 神卻是一位。

21  這樣,律法是與 神的應許對立嗎?絕對不是!如果律法的頒佈能使人得生命,義就誠然出於律法了。
22  但聖經把萬物都圈在罪裡,為要使因信耶穌基督而來的應許歸給信的人。

之前的兩章是比較個人自傳式的表達,由 Ch 3 開始,便會進入聖經、神學驗證。
3:1~22 共可分為 3 段
【I】3:1~6  從加拉太信徒的經驗出發
【II】3:7~14 — 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
【III】3:15~22 — 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

這 3 個段落都是從 3 個角度導向的
1. 領受聖靈
2.  亞伯拉罕的經歷
3. 上帝的應許

【I】3:1~6  從加拉太信徒的經驗出發
重點:憑信心領受的信已足夠、已完全

{10.25 補充:1~5v 疑問句
         6v 陳述句
 A  1v  責備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
 B  2v  質問 “這是我惟一要問你們的
 A  3~4v 責備 “… 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?… 你們受這麼多的苦是徒然的嗎
 B  5v  質問 “… 是因律法的行為或是因聽信福音呢”}

1v  無知加拉太人哪→ 指的是加拉太信徒的屬靈無知。為何還能被人迷惑呢?

2~5v 保羅以連續的提問方式(= 修辭問句 rhetorical question)不是為要求回答,只作加強語氣及效果之用。)
 3v “你們既然以聖靈開始既然一開始都只是靠聽福音、信心入門,為何現在又要靠行律法成全呢?(他們有這迷惑,是因為當時有猶太人告訴他們,他們所信的救恩是不完整的;就如學校收學生,基本上成續好、操行好就收;但如個學生無相關科目你成績,最多只能給予 conditional offer。預先取錄這學生,但這學生也得先修畢所缺的先修課、合格了,學校才能正式錄取這學生。但救恩不同,沒有 conditional offer、不是2步曲的 offer /機制/要求。
 4v 試想下如果“你們受這麼多的苦都是徒然的嗎?,“受苦”= “經歷(原文,是中性的。信徒經歷了什麼?= 領受聖靈、及聖靈大能的經驗,是正面的。這難道是無意義的嗎?“如果是徒然的 (4b)
 5v 那麼保羅一直問的都是大家都知正確答案的問題,他只是進一步的推進至想要講的內容 → 你們現在的經歷:“神賜給你們聖靈,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祂如今這樣做,“是因律法的行為或是因聽信福音呢?

{10.25 補充:根據質問,5v 的答案是 ∵ “信∴ 是接受、承受、領受聖靈 → 你們因著信領受聖靈,就正如亞伯拉罕「信了 神,這就算他為義」。(6v)

6v  “正如”連接上下相似的地方 ie 保羅引用亞伯拉罕的經歷,把它與加拉太人的經歷作比較 — 指出他們兩的共同之處乃是:大家都是因著信而得蒙福。∴ 憑信就足夠稱義,蒙福的原因都是因著信。

{10.25 補充:引經歷受聖靈是因著信,跟亞伯拉罕一樣;且同時引出律法作比較

** 延伸:
1. 認同自己憑信得救不難,但如何到判斷他人是否得救時又如何?假如那人有不誠實、講粗口…就可能會直接跳到結論,說他不能得救。又或會因對方跟我們有不同之處,而不稱他為弟兄姊妹呢?
2. 又或,都有人上完洗禮班、問完信德後,會問:「這些我都上完了,是否已經得救?」我們要認清:得救是關乎信心,不是因為這些的課程、活動。

∴ 保羅強調加拉太信徒先前所聽的道,已經是完整的;且憑信心所接受的當刻亦已得救。使加拉太教會完全擺脫那些以律法為得救條件的影響

【II】3:7~14 — 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;道出稱義 vs 律法是兩個不同的運作原則、系統。{10.25 補充:把兩者作比較
7~11 因信稱義
10~12 不是行律法
13~14 以基督救恩作拯救 = 如何由受咒詛 → 得救、得福

{10.25 補充:7~9v ,以“信”為本 — 本著信過活的人,能以信的路線為人生標;是亞伯拉罕子孫、可稱義、得祝福;這不限猶太人,所以也包括外邦人
7v  為何提到亞伯拉罕的子孫呢?這是因為保羅的對手,他們所令加拉太人迷惑的說話都是有聖經根據的 — 他們提出行割禮是上帝跟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 《創 17:10~14(和修本:這就是我與你,以及你的後裔所立的約,是你們所當遵守的,你們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…不妥割禮的男子都必從民中剪除,因他違背了我的約。 )》∴ 保羅作出澄清,割禮要求是對亞伯拉罕的子孫而言;而亞伯拉罕的稱義,乃是出於他信 神《創 15:6(保修本:亞伯蘭信耶和華,耶和華就以此算他為義)》,不是因行割禮。所以,“有信心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 (7b)” ie 以信為本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。

8v  “聖經既然預先看見” 一 早已包含在上帝及亞伯拉罕的應許“萬國都必因你得福。」”中
   “萬國”— 包括外邦人
   “因而”— 因藉信心
   “得福”— 稱義
9v  “可見,那有信心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
**小結:7~9v 講出稱義的原則,不論亞伯拉罕、還是外邦人,都只因著信。只要有同一的信心、凡以信為本的人 → 便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 → 便一同得福 → 便稱為義


{10.25 補充:10~12v 以“行律法”為本 — 遵的守或本著遵守律法過活的人,一定受詛咒 ∵律法的要求是:「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,都是受詛咒的。」“持守” = 常常、經常;“一切”。要求之高是人無可避免地一定會被詛咒的。藉由律法書、先知書的經文,陳述這論點:

猶太人,生為猶太人是必需要接受守律法的要求;但外邦人則不同:在無上帝頒下成文的律法標準去守的情況下,只能憑自己的良心、良知去判斷、去規範、去跟從。但結局都是無一幸免,都會犯罪、都會被詛咒。那未,Who can help?

10~12 解釋律法運作原則
 10v詛咒”— 是一個狀態;一個人得不到上帝賜福的狀態 ∵“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,都是受詛咒的。」”

 11v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,這是明顯的,”∵“因為經上說: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。”引用舊約,稱義 vs 律法是兩個不同的運作原則來的

 12a律法並不出於信”這句話也根本就不是出自新約,而是舊約的哈巴谷書《哈 2:4 (和修本:看哪,惡人自高自大,心不正直;惟義人必因他的信得生

 12b「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得生。」”出於舊約 《利 18:4(和修本: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典章;遵行的人就必因此得生。我是耶和華。)》

“得生”、“活著”→ 這是保羅所關心信徒的 = 如何稱義

哈巴谷書:重申得救的運作原則是∵信;然而,律法的運作原則所靠的則不是信;是靠行、“行”。

eg 有病去看醫生,有醫療咭跟無醫療咭的付款系統是不一樣的。前者,無論是心臟病、傷風感冒,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醫療費用都會一樣;明顯跟後者的付款運作方式有很大分別。皆因兩者為不個的系統,自然運作原則就會不同。

“因信稱義”— 靠的是“信”,不是律法的“行”。徒行們稱義與否,不受行律法與否而影響。

這是如何脫離律法的管轄呢?

{10.25 補充:耶穌基督代贖我們的罪 → 所以,才能「因信稱義」。在這牽涉到以色人+上帝之間的兩個約;

13v 回應 10v “受詛咒”的出路 = 因耶穌基督代替我們受詛,使我們脫離詛咒 《13b “因為經上記著,「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受詛咒的。」”》(掛在木頭上 = 釘十字架)。代外邦人受詛咒的具體方法,就是為我個掛在木頭上。

∴ 他日返天家時,不要驚訝見到生前不滿意的人。
or 亦不用因自己的不足、未能盡善盡美,長久自責;反之,真正悔改 ∵耶穌已經被詛咒,使我們得以脫離律法。

14v 目的是:好叫亞伯拉罕的福,也可以臨到外邦人,使外邦人也因此可以“因信稱義”、因信可得著所應許的聖靈。
    ∴ 更應把握現在還在地上時,好好的預習一下如何與一同蒙福的弟兄姊妹相處



{10.25 補充:羅比較“信”、“律法”牽涉的 2個約
【III】3:15~22 — 從聖經及神學角度出發;那麼律法在救恩中的角色是什麼呢?

保羅不講復活 ,講應許。

15~18 「神所立的約」vs 「人所立的約」比較
 15v  “常話”= common sense
     “文約”= 遺囑;人的遺囑一旦生效 (ie 當事人已死 → 強調無得改),就不能廢棄、加減;那何況是上帝一早立定的約呢?
{10.25 補充:首先立約的原則是:所立的約一經生效,就不能廢除。故就以人間的例子 — “遺囑”加以闡明。道出生效了,就不能改。那末,何時生效?當立遺囑的人死了的時候。當他一死,他自己既不能改、其他人也不可改 ie 必需按規定而行

這是保羅要表達的重點,而不是立遺囑的人死了沒有。∴就如永生的上帝所立的約一樣,一經定立,就沒得改。既因上帝與亞伯拉罕的約是先立的,那未按立約的原則、精神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使應許失”(加 3:17)

後來的約是西乃的約,與律法有關。
先前的約,是跟亞伯拉罕立的,有二 (創 ch 15,創 ch 17)
按經文 那些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ie 指應許跟亞伯拉罕 + 他的子孫 ie 創 ch 17 所提的約
《創 17:2 (和修本:我要與你立約,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…)》
《創 17:7 (和修本:我要與你,以及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,成為永遠的約,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 神。)》
此約內容:《創17:8 (和修本:我要把他你刊物寄居的地,就是迦南全地,賜給你和你的後裔永遠為業;我也必作他們的 神。)》

 16v  保羅將“和你那個後裔”(= 耶穌基督)與亞伯拉罕並列一起,是想表達出應許是早於律法
{10.25 補充:解釋這裡所提的“子孫”,並不是“眾多”,只是“一個”。那一位?→ 耶穌基督 ie 指的是先前的約,涉及應許的。是亞伯拉罕 +上帝。講及“律法”= 西乃的約,是後來的 ∴後來的,不能改變、改動先前的。

 17v  律法非應許。是對應“神預先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”,上帝的應許是先於律法。

 18v  保羅講可以承受產業的原因 :“因為承受產業若是出於律法,就不再是出於應許”= 廢棄信心所立的約;既知應許是早過律法,律法人都不能改,何況上帝? ∴ 應許不能改。

延伸亞伯拉罕、耶穌基督與應許的關係,可見當中所提的後裔、不是血肉的後裔,而是屬靈的後裔 ∴外邦人都能因信稱義,此應許才能實現。

19~20 律法的角色
∵ 律法是為過犯的緣故而加上去的。在有律法之前,罪都不能定為過犯。律法是有時間限制的,一旦蒙應許的子孫來到,律法就完結。且律法要有中保(ie 簡接、次一等)eg 天使、摩西 vs 應許 (是直接的,由上帝 → 亞伯拉罕)
補充:約律法的設立,是因當以色列人出埃及時,他們久處偶像崇拜的文化下,又剛脫離為奴的日子,不知如何行;神藉摩西頒佈律法,讓他們生活有準則可依循,活出神選民的生活方式

{10.25 補充:那又為何要有第二個後立的約呢?保羅:「律法是為過犯的緣故而加上去的」律法的出現,是為過犯添上。eg 有人到收到電話,對方稱之前填問卷…抽獎,請事主到領…,事主到場後被“落閘放狗”要交出 credit card、mobile …被迫簽咭買 plan後才得釋放。如果沒有相應的律法出現,便不能把“罪行”定為“有罪”,顯明是可以有被控告、懲罰。

另外,律法亦有時限性的:19b “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才結束”;到限期時,功能就終止。 
律法頒佈的方式:“是藉著天使經中保之手而設立的(19b)”ie 是轉接的,先藉1. 天使,再經 2. 中保

20v “但中保本不是為單方設立的中保(= 中間人)ie 要在 2 重轉接下才到人處。但上帝跟亞伯拉罕的應許呢?上直接的。那末,哪個高低、哪個優越,哪個次等?優勝劣敗,高下立見。}

21~22
  既然律法有限制、次一等 ∴ 律法 ≠ 應許,亦無抵觸 ∵ 由始至終,律法都無令人得生的功能,自然跟上帝應許人能“因信稱義”、“得生”無沖突啦!

  律法從來都不是為人得生的設定 ∴ 不關乎人能不能守到律法,且救恩亦不是 plan B。不是因人不能守律法而有的  

{10.25 補充:最後,保羅問:“律法是與 神的應許對立嗎?(21v)”answer:當然不是!如果上帝所頒的律法是可以藉此稱義,就是 2 ways,有矛盾、互打對檯。∴ “絕對不是!(21v)”因為律法的功用查是為了讓人稱義,回是圈出罪來 ∴種義只有“信”一樣

22v 律法只是有輔助應許的功效 “聖經把萬物都圈在罪裡,為要使因信耶穌基督而來的應許歸給信的人”   律法推動為恩憑信稱義的應許 → 讓人知我是不能因行人律法而得救的

ps. 應許先於律法,律法是輔


eg 這關係就如求學 vs 考試一樣
考試是有輔助學生求學的功用,能鞏固學習,但並非終極目標。

什麼是終極目標?什麼是輔助?
當靠予人得生的福音時,令律法不是為得生而設 ∴不能只行律法
反而,返回憑信稱義、經驗聖靈的工作、聖靈在我們裡面的更新;憑信已足夠、已完整,不用加其他。


稱義優先於律法,稱義是在上帝處,目的是要人返回上帝的恩典中

2017年10月11日星期三

信仰紅綠燈 — 加拉太書 #3 2:11~21 (保羅為自己所傳的福音及使徒職份申辯:安提阿事件)

和修本:
11  後來,礙法到了安提阿,因為他有可責之處,我就當面反對他。

12  從雅各那裡來的人未到以前,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飯,及至他們來到,他因怕奉割禮的人就退出,跟外邦人疏遠了。
13  其餘的猶太人也都隨著他裝假,什至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。

14  但我一看見他們做得不對,與福音的真理不合,就在眾人面前對磯法說:「你既是猶太人,卻按照外邦人的樣子,不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,怎麼能勉強外邦人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呢?」
15  我們生來就是猶太人,不是外邦罪人;
16  可是我們知道,人稱義不是因律法的行為,而是因信耶穌基督,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,為要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,不因律法的行為稱義,因為,凡血肉之驅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稱義。
17  我們若求在基督裡稱義,自己卻還被視為罪人,那麼,基督是罪人的用人嗎?
   絕對不是!
18  如果我重新建造我所抵毀的,這就證明自己是違反律法的了。
19  我因律法而向律法死了,使我可以向 神活著。我己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,
20  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;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,是因信 神的兒子而活;他是愛我,為我捨己。
21  我不廢掉 神的恩;如果義是藉著律法而獲得,那麼基督就白白死了。(學者認為保羅的說話是由 14~21節,所以下引號放這更恰當

承接上文,在保羅接受委任後,分有 4 個段落述說他的工作:
1.18~20v — 地點:上耶路撒冷;,目的:認識、結識彼得
2. 21~24v — 地點:敘利亞、基利家境內;之後的10多年,傳揚他原先所殘害的道
3. 2:1~10 — 地點:再上耶路撒冷;第二次上耶路撒冷,連同巴拿巴及提多;目的:將他在這些年所傳講的福音向耶路撒冷的使徒們陳述;結局:沒什麼補充 ie 沒有什麼要多加或減少;還與彼得行右手相交之禮,確認相互各有侍奉的焦點 → 猶太人 vs 外邦人
4. 2:11~21v — 地點:安提阿;歷史的辯證

2:11~21v 結構
1. 11v 背景的交代 
 a. 時間:經文寫 “後來” ie 行右手相交之禮後
 b. 地點:安提阿 — 這是敘利亞省內的安提阿;是巴拿巴+保羅的大本營保羅被差去宣教也是由這開始;們徒被稱為基督徒的安提阿,就是這個 (徒11:26)
 c. 人物:磯法+保羅
 d. 事件:因磯法有可責之處 (這是意譯;而新漢語譯作:他的行為己經定了他的罪),保羅當面的抵擋他(和修/新譯/新漢語 譯作:所對他)

2.12~13v 磯法可責之處的敘述
(2:12 新漢語:其實從雅各那裡來的人未到之前,他經常和外族人一同吃飯;但當他們來了,他因為害怕那些守割體的人,就慢慢退避下來,把自己與外族人分開)

12v
雅各那裡來的人” ie 來自耶路撒冷教會的、與雅各有關的(or 意思是雅各派來的)
他經常”《新漢語》∵ 彼得有段時疾安提阿住,那時也經常與安提阿人一起同檯吃飯;但雅各的人來了,彼得怕那些受割體的人(指派來的人 or 所有未信主的猶太人)∴ 做了行為的轉變 → 退去、與外邦人隔離了 《新漢語:“慢慢”= 逐步逐步減少跟外邦人一起吃飯》

13v 轉變帶來的影響好巨大 —“其餘的猶太人也都隨著他裝假,什至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。
∵ 1. 彼得同檯吃飯是慣常一直都有的事。
  2. 保羅驚訝就連巴拿巴這經年的夥伴都隨夥裝假(= 行為跟內在信念不一致
∴ 保羅“一看見他們做得不對,與福音的真理不合,就在眾人面前對磯法說

PS 在分析保羅責備彼得的說話及理由之先,且看一些聖經對彼得及雅看待外邦信徒所抱有的看信念的記錄

彼得
當時的一些背景資料,按使徒行傳的記錄
徒 Ch 1 在主復活 40d 後、主在欖山升天。在升天前,耶穌有講話吩咐們徒等候 ∴他們就在耶路撒冷的馬可樓等候;亦有找人來代替死去使徒的位置

使 Ch 2 彼得第一次傳道,有 3000人信主

使 Ch 3~4 彼得在美門幫了一個生來瘸腿的人起來行走;有 5000人信主
 ** 這 3000 + 5000人都是清一色的猶太人(來自羅馬帝國不同的省份,聚在一起,凡物公用

使 Ch 5 有一對夫婦亞拿尼亞、撒非喇欺哄聖靈:賣了田產,把錢私自留下一部份,撒謊不認。最後暴斃。

使 Ch 6 講希利尼話的猶太人向希伯來話的人發怨言 ∵在供應上忽略了寡婦 ∴選出 7 位執事來

使 Ch 7 司提反殉道

使 Ch 8  因司提反的被害,教會受逼迫、眾們徒四散。在四散的期間,隨走隨傳講基督 (徒 8:4)。 ref:《和修本:徒 11:19~22 “直走到腓尼基、塞浦路斯和安提阿。他們不向喇別人講道,只向猶太人講。但內中有塞浦路斯和古利奈人,他們到了安提阿也向希臘人傳講主耶穌的福音。主的手與他們同在,信而歸主的人數很多。這風聲傳到耶路撒冷教會的人耳中,他們就打發巴拿巴到安提阿去。”巴拿巴想起保羅,便邀保羅一起去。
ie 安提阿一直有猶太的信徒及外邦的信徒。

使 CH 10 彼得在約帕。當時有個意大利營的百夫長哥尼流,在異象是得指示去請彼得來期間彼得同時也收到上帝的指示,他瑰遊象外看見天開了,有一塊好像有布的東西內有地上各樣四腳的走獸、爬蟲、天上的飛鳥。有聲音 3 次的叫彼得宰了吃。3後,那東西就收回上天了。
 ** 重覆 3次 = important;且用來肯字=定彼得沒聽錯。∵利 Ch 11,有記述猶太人有後多敬虔的規矩可守 ∴彼得大惑不解;恰巧哥尼流派的人了,聖靈跟彼得對話說:「有三個人來找你。起來,下去,跟他們同去,不要疑惑,因為是我差他們來的。」到哥尼流家,彼得說:「你們知道,猶太人和別國的人結交來往本是不合規矩的,但 神已經指示我,無論什麼人都不可看作污俗或不潔淨的。…」《和修本:徒 10:28》便開始講道。但還未講完的時候,《和修本 徒 10:44~47(彼得還在說這些話的時候,聖靈降在一切聽道的人身上,。那些奉割禮的信徒和彼得同來,見聖靈的恩賜也澆在外邦人身上,就都驚奇;因聽見他們說方言,稱讚 神為大。於是後得回答:「這些人既受了聖靈,跟我們一樣,誰能阻止用水給他們施洗呢?」)》

這是後得的身體會 ∵不是只彼得一個人見到,還有同去的人(連彼得共有 7人)∴ 這 #1次哥尼流事件的體

如何得知聖靈降臨?∵他們講方言。這就如他們自己在五旬節時所經歷的一樣 ∴他們不能拒絕、不能禁止給他們施洗,就立即幫他們洗

  使 Ch 11 #2提及哥尼流事件:爭辯與外邦人一起吃飯:耶路撒冷奉割禮的信徒聽聞事件,便責備彼得跟外邦人一吃飯。彼得就開始把這事逐一向他們解釋。《和修本:徒 11:15~17(我一開始講話,聖靈就降在他們身上,正像當初降在我們身上一樣。…既然 神給他們恩賜,像在我們信主耶穌基督的時候給了我們一樣,我是誰,能攔阻 神嗎?』 )》最後,和修本:11:18a 眾人聽見這些話,就不說話了,只歸榮耀給 神…)
  ** 聖靈降臨與講方言,在那時侯有這需要 ∵  那時是新的時代來臨,要有外在證明才能顯示新事的發生;但現在教會歷史已有 2xxx 年,不用再需要外顯的證明聖靈的臨在 ∴不需要以說方言來作表證、顯示

  使 Ch 15 #3次提及哥尼流事件,為外邦信徒應否行割禮的爭辯回應 《和修本:徒 15:7~11(辨論了許久後,彼得站起來,對他們說:「…你們知道 神早已在你們中間揀選了我,讓外邦人從我口中得聽福音之道。知道人心的 神也為他們作了見證,賜聖靈給他們,正如給我們一樣…他們們之間並沒有什麼分別。…相反地,我們相信,我們得救是因主耶穌的恩典,和們們一樣。

∴ 彼得是好明白 「因信稱義」的道理的。外邦人不是要守行為、律法、割禮才可得救。

但在安提阿事件中,慢慢退去,是怕奉割禮的人(泛指猶太人)。

使 Ch 11 信主的猶太人尚且不明白這點,不信主的猶太人更不能理解,但這行為的影響好大 ∵ 是會迫使外邦基督徒要好像猶太的基督徒一樣的生活


雅各
雅各應都聽聞到風聲 — 彼得經常有與外邦人有飯局。雅各可能怕對彼得日後在猶太人中生活、傳道上有影響 ∴應是基於宣教的策略考慮,作出善意的提醒

且按聖經記載,保羅對雅各也都沒有什麼惡意的攻擊 eg 1st 去耶路撒冷,對外邦信徒應否行割禮的爭辯中,最後一錘定音的是雅各 《徒 Ch 15:13~21 (和修本: 他們講完了,雅各回答說「… 所以,我的意見是不可難為那歸向 神的外邦人;但是下寫信吩咐他們禁戒偶像所玷污的東西、血和勒死的牲畜,禁規淫亂…」)》

3. 14~21v 保羅對彼得的責備

14v 「你既是猶太人,卻按照外邦人的樣子,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,怎麼能勉強外邦人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呢?」
 你(彼得)都已經是不遵守猶太人生活方式生活的猶太人,你為何要迫外邦人跟猶太人的生活方式生活呢?
15v 我們(= 彼得+保羅)生來就是猶太人,不是外邦罪人(外邦人就是罪人 ∵ 人人都會犯罪,但猶太人有律法可依,但外邦人沒有 ∴他們注定是有罪的)
16v 保羅講出所有猶太基督徒都明白的道理:可是我們知道,人稱義不是因律法的行為,而是因信耶穌基督,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,為要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,不因律法的行為稱義,因為,凡血肉之驅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稱義。
   ** 因信 x 3 (+ve);不是行律法 x 3 (-ve)
   ** 這當中亦表示當時有 2 派人士:1. 因信稱義的 2. 因行律法稱義的
17v 卻仍舊是罪人 (= 仍被視為罪人);被誰呢?就是那些認為稱義是靠行律法的人

解釋
18v 雖然別人當我們是罪人,但我們不是 ∵ 我之前抵毀的道 (ie 靠行律法稱義的道),如現在又講稱義是靠行律法,那麼我就一定是個罪人。∵ 人一定無可能守全律法 ∴ 後果一定注定是罪人

相反,尋求在基督內稱義的,就算他人話你是罪人,你也不是罪人,因這只是人講的!且

19v 我因律法而向律法死了,使我可以向 神活著。我己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
∴ 在律法面前管不了我,我已在律法面前死了!死在十字架上
  但結果是:我可以與上帝聯合,與上帝一齊復活,釋放我,可向上帝活
20v 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;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,是因 神的兒子而活;他是愛我,為我捨己。
   用什麼形式在我們裡面活著?上帝差他兒子的靈在我裡面 ∴ 聖靈在我們內住,在我們裡面活著
   並且是“他是愛我,為我捨己

整個過程,是因信開始 → 20b

21v 我不廢掉 神的恩;如果義是藉著律法而獲得,那麼基督就白白死了。
我不會廢棄上帝的恩典 (∴ 藉主耶穌所賜給我們的恩典)
義人的地位如果可以靠律法而得,耶穌就是枉死了!

2017年10月5日星期四

信仰紅綠燈 — 加拉太書 #2 1:11~2:10 (保羅為自己所傳的福音及使徒職份申辯)

加接太書 1:11~2:10 和修本:
11  弟兄們,我要你們知道,我所傳的福旁人是按照人的意思;
12  因為我不是從人領受的,也不是人教導我的,而是藉著耶穌基督的啟示而來。

13  你們聽說過從前我在猶太教中的行徑,我怎樣竭力壓迫殘害 神的教會。
14  在猶太教中,我比本國許多同輩的人更激進,為我祖宗的傳統更熱心。
15  然而,那位把我從母腹裡分別出來,又施恩呼召我的 神,既然樂意
16  把他兒子啟示在我心裡,讓我在外邦人中傳揚他,我就沒有跟有血有肉的人商量,
17  也沒有上耶路撒冷去見那些比我先作使徒的,惟獨到阿拉伯去,後來又回到大馬士革

18  過了三年,我才上耶路撒冷去見磯法,和他同住子十五天。
19  至於別的使徒,除了主的兄弟雅各,我都沒有見過。
20  我現在寫給你們的是在 神面前說的,不說謊話。
21  以後我到了敘利亞基利家一帶;
22  那時,在基督裡的猶太各教會都沒有見過我的面。
23  不過他們聽說「那從前壓迫我們的,現在竟傳揚他原先所殘害的信仰」。
24  他們就為我的緣故歸榮耀給 神。

2:1 過了十四年,我再上耶路撒冷去,巴拿巴同行,也帶了提多一起去。
2  我是奉了啟示上去的;我把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對弟兄們說明,我是私下對那些有名望的人說的,免得我現在或是從前都徒然奔跑了。
3  但跟我同去的提多,雖是希臘人,也沒有勉勉他受割禮;
4  因為有偷著混進來的假弟兄,暗中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裡擁有的自由,要使我們作奴隸,
5  可是,為要使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們中間,我們一點也沒有讓步順服他們。
6  至於那些有名望的,不論他們是何等人,都與我無關; 神不以外貌取人。那些有名望的,並沒有加增我什麼。
7  相反地,他們看見了主託付我傳福音給未受割禮的人,正如主託付彼得傳福音給受割禮的人;
8  那感動彼得、叫他為受割禮的人作使徒的,也感動我,叫我為外邦人作使徒。
9  那些被認為是教會柱石的雅各磯法約翰知道 神所賜給我的恩典;就跟我和巴拿巴握右手以示合作,同意我們往外邦人那裡去,他們往受割禮的人那裡去。
10 他們只要求我們記念窮人,這也是我一向熱心在做的。

此段落主旨為:保羅為自己所傳的福音及使徒職份申辯

前文有提,在保羅開首的問安語部份,保羅除一貫的問安外,還增新了保羅強調自己的身份及福音的部份。
1. 強調保羅自己的身份 (1:2 我作使徒不是由於人,也不是藉著人,而是藉著耶穌基督與使他從死人中復活的父 神
2. 強調福音 (1:4v 基督照我們父 神的旨意,為我們的罪捨己,要救我個脫離現今這罪惡的世代==> 關於福音的內容:原頭是 神的旨意;執行者:基督;如何執行:捨身 ie 十字架;目的:a. 贖罪 — 解決罪的問題 b. 脫離罪的世代  ∴ 不用添加割體、律法

至於歷史部份,保羅多以自辯的形式表達
12  因為我不是從人領受的,也不是人教導我的
16b 我就沒有跟有血有肉的人商量
17  也沒有上耶路撒冷去見那些比我先作使徒的
19  至於別的使徒,除了主的兄弟雅各,我都沒有見過
22  那時,在基督裡的猶太各教會都沒有見過我的面
縱然如此,結果是 (2:6 至於那些有名望的,不論他們是何等人,都與我無關; 神不以外貌取人。那些有名望的,並沒有加增我什麼

當時割禮論的人攻擊保羅是:
1. 二等使徒 ∴ 有以耶路撒冷的使徒與保羅作比較
2. 所傳的是二等/次等 (不完全)福音  ie 要守律法,割禮

但保羅在信中的此部份,先在
1. 1:11~12 作宣稱的命題 — 他所傳的福音是奉上帝的啟示
2. 1:13~2:20 再作宣稱的證明

 1:11~12 宣稱與福音有關的事情 — 不是出於人 ie 跟人無關 ∵12  因為我不是從人領受的,也不是人教導我的,而是藉著耶穌基督的啟示而來。← 是福音的來源
 藉著耶穌基督的啟示而來”— 耶穌基督和啟示的關係,「耶穌基督是啟示者」?還是「耶穌基督是啟示的內容」?按 (15~16a 把他兒子啟示在我心裡),上帝是啟示的主事者;即是上帝將祂的兒子啟示給保羅

 1:13~2:20 宣稱的證明
 13~14  回顧保羅自己的生平,從前在(ie 現在不在了)猶太教的時候,
  13b 竭力壓迫殘害 神的教會 ﹛ref 徒,保羅口述的見證,自己的心狠手辣﹜
  14 個人在猶太教中太表現:本國許多同輩的人更激進祖宗的傳統更熱心(猶太人熱心的曲範:
    1. 民 Ch 25 以色列人住在什亭,百姓開始與摩押女子行淫、吃她們獻祭的祭物、跪拜她們的神明…,耶和華的怒氣就向以色列發作。…有一個以色列人,在摩西和以色列全會眾眼前帶著一個米甸女子到他弟兄那裡。亞倫祭司的孫子,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看見了,就從會眾中起來,手裡拿著槍,跟這以色列人進入帳棚,刺穿了二人,的肚腹。這樣,以色列人遭受的瘟疫就停止了。…耶和華吩咐摩西說:「亞倫祭司的孫子,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利尼哈,使我的憤怒刊轉離以色列人…因此,你要說“『看哪,我將我平安的約賜給他。這是他和他的後裔永遠當祭司職任的約,…。』”」 → 帶來贖罪的功能 ie 怒氣止息、得事奉上帝的機會
    2. 列王紀上 Ch 18 以利亞 vs 800個巴力先知,耶和華降下火來,燒盡燔祭、木柴、石頭、塵土、又燒乾了溝裡的水…百姓降服,以利亞對他們說,「拿住巴力的先知,不讓任何人逃走!」眾人就拿住他們。以利亞帶他們到基順河邊,在那裡殺了他們。 → 熱心的表現是可以用暴力手段,什至殺人 — 這是舊約時的傳統。所以,從前保羅在猶太教壓迫殘害教會的手法,是如此理解了解的。

  就因保羅以往是如此的熱心,那會有人敢跟他傳福音?又或那會這麼容易接受福音?要不是只有 神自己親自的工作,使保羅相信接受主才成

 15~17 保羅的信心、蒙召經歷
  上帝是 1. 從母腹中已把保羅分別出來,這是上帝在永恆內的計劃
       2. 施恩呼召 — 具體描述:“啟示在心裡”— 好震撼、以至深深的刻在心中。保羅的信主 + 蒙召是同一時間發生。既然認清耶穌基督就是上帝復活的兒子,保羅
   16b  我就沒有跟有血有肉的人商量
   17  也沒有上耶路撒冷那些比我先作使徒的,惟獨到阿拉伯去,後來又回到大馬士革
   ie 保羅無即時尋求認同、委任 (∴ 無受人影響 ),只履行使徒的職份 → 去阿拉伯 (∵ 大馬色的v南部就是阿拉伯),而受委任的是要向外邦人傳道,阿拉伯正是外邦地方 ∴ 就直去阿拉伯

  1:18~2:21 三年後,才上耶路撒冷。這裡可再細分為四小段 (原文,這四段之首都是有“以後”、“後來”第字眼,只是 1:18 及 2:1 譯本無顯示出來)
   1. 18~20v — 地點:上耶路撒冷
   2. 21~24v — 地點:敘利亞、基利家境內
   3. 2:1~10 — 地點:再上耶路撒冷
   4. 2:11~21v — 地點:安提阿

   18~20v 地點:耶路撒冷
   (徒 Ch 9:25) 保羅在逃離大馬色的危險之後就上耶路撒冷,是歸主後的 1st time。所為何事? — 去見磯法 (18v)【NIV = 認識磯法】,除了雅各其他什麼人也沒見過 【按 (徒)無人敢接見保羅,只有巴拿巴把他引見使徒 (是 plural) ∴ match 這裡所提,有磯法、雅各】。之後,保羅繼續在耶路撒冷傳道,但仍有危險,,所以離開耶路撒冷去大數(∵ 保羅是大數人)

   21~24v 地點:敘利亞 (省,在安提阿城內)、基利家 (省,在大數城內)
   是保羅日後活動的地方。那時保羅在那裡做什麼?— 傳道;雖然狗猶太教會無跟保羅會面,但都聽聞保羅在外邦的所作所為。並且知道保羅在傳道的內容,就跟他以前所迫害的相同
     22  那時,在基督裡的猶太各教會都沒有見過我的面。
     23  不過他們聽說「那從前壓迫我們的,現在竟傳揚他原先所殘害的信仰」。

   2:1~10 地點:耶路撒冷
    經上所寫 14 年,是所蒙召的一刻計?還是上次上耶路撒冷後計起?這不大重要,重要的是保羅有 1x 年的時間在敘利亞、基利寫傳道。且有風聲傳到猶太的各教會中。保羅所傳的,是與一般使徒所傳的無分別。

    a. 2:1~2  關於提多,上去的原因 = 奉啟示
    b. 2:3~5v
    c. 2:6~10v

    (a) + (b) = 關於提多
    (a) + (c) =  關於有名望的人

    2:1 正確譯法:我再上耶路撒冷,今次有巴拿巴與我同行,還帶著提多一同去。 ie 保羅就是再次上去,而巴拿巴不是。
       提到提多是希臘人,這是新約用語,意指外邦人。
    2:2  上去原因:奉啟示(神是主事的);
        去做什麼?“把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對弟兄們說明”【“說明 / 陳明”在新約共出現過 2 次。另一次在 徒 Ch 25:13~27 亞基帕王和百妮基來到凱撒利亞,拜訪非斯都。…非斯都將保羅的案件向王陳述,… 論到這人,我激起確實的事可以奏明主上。因此,我帶他到你們面前,…為要查明之後有所呈奏…】是下級對上級陳述,並期望之後給反應,意見。
        目的 :(2b)“免得我現在或是從前都徒然奔跑了”— 且看有名望的人對保羅所傳的福音、建立的教會、帶領的弟兄姊妹有何意見。其實,保羅預計是沒有的,因都是由上帝啟示。如果真有,那只是教會的分裂 (分成耶路撒冷教會 + 保羅的教會)∵ 保羅不會改變所傳的
        結果 :
          6b 對保羅所傳福音內容沒有增加什麼 ie 要外邦信徒守律法、行割禮等要求
          7v  相反地,他們看見了主託付我傳福音給未受割禮的人,正如主託付彼得傳福音給受割禮的人
          9v  那些被認為是教會柱石的雅各磯法約翰知道 神所賜給我的恩典;就跟我和巴拿巴握右手以示合作,同意我們往外邦人那裡去,他們往受割禮的人那裡去。 承認保羅呼召的內容,是向外邦人傳福音、作外邦人的使徒;於是行握右手之禮,表示合作關係 → 保羅往外邦人處、猶太使徒猶往受割禮的人猶太人處 → 傳道工作分工

        提多:外邦信主的人。作一示範,且看耶路撒冷教會如何看待。結局:沒有被迫受割禮。

         ∴ 對偷混進來的人,想窺探 / 偵接的人:外邦人受割禮、守律法,沒能再次被律法控制。